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死亡前2年變更要保人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,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或法定繼承人的財產,必須併入遺產總額計算遺產稅。 因此,如果被繼承人在
1.要、被保險人不同人時,當要保人先身故,保單價值須列入要保人遺產課稅 · 2.身故前將要保人改為配偶或其他人,仍有
稅負問題:. 1.遺產稅:. 若爸爸先過世,因保單屬於要保人的遺產,該保單須以死亡當天的保單現金價值計入爸爸的遺產總額課稅。 2.贈與稅:. 若被保險人媽媽身故,小明領取身故
保險給付,藉以規避遺產稅,故無保險法第112條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適用,應將保單權利價值併入遺產總額課稅。因本案判決為民事法院判決,非針對國稅局課稅
換句話說,無論以更換保單要保人,或是以贈與方式分配其資產,只要這些行為發生在被繼承人身故前兩年,仍可能被視為遺產,進而課徵遺產稅。 依照遺產稅規定,被
第一:依照保險法、遺產稅法規定,人壽險身故保險金依法不計入遺產稅總額課徵遺產稅,這是屬於原則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