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
保險業應設隸屬於董(理)事會之內部稽核單位,以超然獨立之精神,執行稽核業務,總稽核應至少每半年向董(理)事會及監察人(監事)或審計委員會報告稽核業務。 內部稽核單位應置總 ...
二、有關「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
沒有這個頁面的資訊。瞭解原因
法規名稱:, 有關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(下稱壽險公會)就「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」法令遵循制度條文及本會103 年11 月10 日金管保財字第10302507701
保險業應設隸屬於董(理)事會之內部稽核單位,以超然獨立之精神,執行稽核業務,總稽核應至少每半年向董(理)事會及監察人(監事)或審計委員會報告稽核業務。 內部稽核單位應置總
第19 條保險業辦理一般查核,其內部稽核報告內容應依受檢單位之性質,分別揭露下列項目: 一、查核範圍、綜合評述、財務狀況、資本適足性、經營績效、資產品
保險業應規劃內部稽核之組織、編制與職掌,並編撰內部稽核工作手冊, 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: 一、年度稽核計畫之作業流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