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者,納稅義務人於當期房屋稅開徵40日(3月22日)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,自當期開始適用;如逾期申報或稅額增加者,則自次期開始適用。
修法前:自住3戶適用稅率1.2%,空置7戶適用稅率1.5%-3.6%。 修法後:自住3戶維持稅率1.2%,7戶適用2%-4.8%;如果小財將原空置轉出租房屋3戶,其中1戶作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1.
▌ 提示訊息: 一、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者,於每期開徵40日以前申報者,自當期開始適用;逾期申報者,自申報之次期開始適用。 二、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增加者,應於變
一、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,房屋使用情形倘有變更,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(即3月22日)以前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;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者,自申報當期開始適用,
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,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(例如營業使用變自住使用),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(即3月22日)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;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
房屋使用情形變更,除致稅額增加,納稅義務人應於變更之次期房屋稅開徵四十日(即3月22日)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外,應於每期開徵四十日以前申報;經核定後使用情形未再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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