房屋稅自用住宅線上申請 - 房屋使用變更申請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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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稅率變更 - 房屋稅自用住宅線上申請 - 房屋使用變更申請書

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者,納稅義務人於當期房屋稅開徵40日(3月22日)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,自當期開始適用;如逾期申報或稅額增加者,則自次期開始適用。

TWD 131.89

改革重點-房屋稅2.0

修法前:自住3戶適用稅率1.2%,空置7戶適用稅率1.5%-3.6%。 修法後:自住3戶維持稅率1.2%,7戶適用2%-4.8%;如果小財將原空置轉出租房屋3戶,其中1戶作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1. 

申請變更房屋使用情形(申請房屋稅自住

▌ 提示訊息: 一、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者,於每期開徵40日以前申報者,自當期開始適用;逾期申報者,自申報之次期開始適用。 二、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增加者,應於變 

本府1999常見問答-房屋使用情形變更,如何變更房屋稅稅率?

一、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,房屋使用情形倘有變更,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(即3月22日)以前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;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者,自申報當期開始適用, 

常見問答-房屋稅2.0

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,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(例如營業使用變自住使用),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(即3月22日)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;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 

申請變更房屋使用情形

房屋使用情形變更,除致稅額增加,納稅義務人應於變更之次期房屋稅開徵四十日(即3月22日)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外,應於每期開徵四十日以前申報;經核定後使用情形未再變 

申辦服務-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(自然人憑證)

1. 於本服務線上申辦系統登錄申請資料。 · 2. 視需要併同應備證件上傳,其餘請於申請資料送出後2 日內檢齊附件,並註明系統回復之